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确实在《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规定。以下是详细的程序步骤:
撤销权的启动:
- 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行政机关发现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程序。
立案:
- 行政机关在启动撤销程序后,会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并确保承办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人员实行回避制,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
调查取证:
- 主要收集两类证据:一类是事实类证据,用于证明行政许可的违法性;另一类是法律法规类证据,作为撤销的依据。
调查终结:
- 承办人员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会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
撤销行政许可预先告知:
- 在作出撤销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预先告知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如适用):
- 听证程序应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听证有关条款进行,确保被许可人的听证权利。听证结束后,应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作出决定:
- 行政机关在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撤销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自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是一个严谨且多步骤的过程,旨在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您在此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