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起诉离婚时原告交的养老保险是否也得分”的问题,这涉及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关于养老保险费的处理。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在退休前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统筹的资金,它构成了职工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而养老保险金则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养老保险费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这些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即使尚未达到领取条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具体来说,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在离婚时,这部分费用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割的是养老保险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及利息,而不是整个养老保险账户的金额。
对于您的情况,如果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在离婚时,这部分费用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但具体分割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综合认定和处理。
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通常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差额。
总的来说,离婚时对养老保险费的处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认定和处理。如果您对此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我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