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选聘新物业公司时,以下事项通常需要业主共同投票决定,具体依据《民法典》及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选聘方案表决
业主需对选聘新物业公司的整体方案进行投票,包括但不限于:
候选物业公司确定
若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业主需对入围的候选物业公司进行投票选择;若直接协商选聘,则需对拟签约的物业公司进行表决。
注意:部分地区规定需先通过业主大会确定选聘方式,再对具体企业投票。
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合同核心条款(如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需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避免后续纠纷。
示例:若合同约定“物业费随CPI调整”,需明确调整公式并经业主同意。
解聘原物业的同步表决
若选聘新物业涉及解聘原企业,需同时对解聘事项进行投票,且需满足“双过半”要求(参与表决面积和人数均过半数同意)。
特殊情形:原物业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部分地区允许直接选聘新物业,无需单独表决解聘。
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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