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会对当事人未申请的事项做鉴定吗-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11-06 行政纠纷

司法鉴定机构通常不会对当事人未申请的事项进行鉴定,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当事人申请与法院依职权启动的界限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通常遵循“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为辅”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是基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负有对其诉讼主张举证的义务。

二、法院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的特定情形

尽管当事人申请是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主要方式,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仍有权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 涉及专门性问题且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当案件涉及医学、笔迹、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等专门性问题,且这些问题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认定责任具有关键作用,同时超出了法官的专业知识和认知范围时,法院可能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2.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时,法院也可能自行依职权进行司法鉴定。

三、法院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的程序性要求

法院在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时,需遵循法定的程序性要求,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这些要求包括:

  1. 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2. 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3. 出具委托书并明确鉴定事项、范围、目的和期限: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四、对当事人的建议

  1. 积极举证并适时申请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举证,并在必要时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还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关注法院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的情形:虽然当事人申请是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主要方式,但当事人也应关注法院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的情形,以便在必要时提出异议或补充证据。

  3. 配合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如果法院依职权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和鉴定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协助,以确保鉴定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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