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终止合同后,是否可以直接顺延第二名中标(成交)供应商,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性质
若合同终止是由于供应商严重违约(如提供虚假材料、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非直接顺延。此时顺延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供应商权益。
若合同终止是因不可抗力或采购人需求变更等非供应商原因,且原采购文件未明确约定顺延规则,直接顺延第二名可能缺乏法律依据,需谨慎处理。
采购文件是否预先约定顺延条款
若采购文件(如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资格或合同终止时,可顺延至第二名”,则采购人可依据约定执行。但需注意:
顺延的合法性与风险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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