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关于犯罪未遂中“着手”的认定,确实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和实践标准。以下是从多个角度对“着手”的不同观点进行的详细分析:
一、理论层面的不同观点
主观说:
- 核心观点:主观说强调行为人的犯罪意图,认为当行为人自认为其行为是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而开始的,即可认定为“着手”。
- 评价:此观点过于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可能导致“着手”的认定缺乏客观依据,从而不当地扩大或缩小犯罪未遂的范围。例如,行为人可能仅因一时冲动或错误判断而认为自己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实际上其行为并未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客观说:
- 形式客观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为“着手”。
- 评价:此观点可能过于机械,未充分考虑不同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紧迫程度差异。例如,在某些需要一定准备时间的犯罪中,仅仅开始实施部分构成要件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 实质客观说:认为“着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
- 评价:此观点更符合“着手”的本质特征,能够准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它强调行为对法益的实际威胁,而非仅仅关注行为的形式或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二、实践层面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着手”行为时,除了考虑上述理论观点外,还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
- 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现实、直接且紧迫的危险。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举刀砍杀或开枪射击等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此时可认定为“着手”。
行为与犯罪结果的紧密联系:
- “着手”行为应与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在投毒杀人案中,将毒药放入被害人即将饮用的水杯中,这一行为直接与被害人可能被毒死的结果紧密相连。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 “着手”行为必须在行为人特定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主观故意内容决定了行为的性质和方向,对认定“着手”至关重要。例如,进入他人住宅后,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还是抢劫,其“着手”行为会有所不同。
行为的具体情境:
- 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情境会影响对“着手”的判断。例如,在公共场所扒窃时,行为人伸手靠近被害人财物时可能就被认定为“着手”;而入室盗窃则可能在开始翻动物品寻找财物时才被认定。
三、常见类型犯罪的“着手”认定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 故意杀人罪:一般认为,行为人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举刀砍杀、开枪射击等,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时,即为“着手”。
- 故意伤害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如殴打、使用凶器攻击等,使被害人面临身体受伤的现实危险时,可认定为“着手”。
侵犯财产犯罪:
- 盗窃罪:行为人开始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伸手进入他人口袋掏取财物、撬开他人房门进入室内准备盗窃等,对他人财物所有权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时,即为“着手”。
- 抢劫罪:通常认为,当行为人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时,即为“着手”。
综上所述,关于犯罪未遂中“着手”的认定,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理论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行为与犯罪结果的紧密联系、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以及行为的具体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