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在免于处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没收违法所得,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免罚情形下不得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领域确立了三类免罚情形:
在上述免罚情形下,由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未明确授权没收违法所得,且“免罚”指向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所列处罚种类(含没收违法所得),因此系统解释下应排除违法所得没收。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管总局在免于处罚的同时,不得没收违法所得。
二、例外情形:特别法明确要求没收的除外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如果特别法明确要求没收违法所得,则市场监管总局在免于处罚的同时,仍需没收违法所得。例如:
三、市场监管领域特别法的差异化处理
在市场监管领域,不同特别法对免罚范围的规定存在差异。例如:
四、操作建议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而言,在处理免于处罚的案件时,应优先检索特别法对免罚范围的规定。如果特别法无规定,则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免罚制度,且不得没收违法所得。如果特别法有明确规定,则需按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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