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免于处罚还没收违法所得吗-毕强律师|法行宝
2025-10-20 公司事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免于处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没收违法所得,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免罚情形下不得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领域确立了三类免罚情形:

  1. 轻微不罚:即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无过错不罚:即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3. 首违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上述免罚情形下,由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未明确授权没收违法所得,且“免罚”指向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所列处罚种类(含没收违法所得),因此系统解释下应排除违法所得没收。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管总局在免于处罚的同时,不得没收违法所得。

二、例外情形:特别法明确要求没收的除外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如果特别法明确要求没收违法所得,则市场监管总局在免于处罚的同时,仍需没收违法所得。例如: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即使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仍需没收违法所得。

三、市场监管领域特别法的差异化处理

在市场监管领域,不同特别法对免罚范围的规定存在差异。例如:

  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总局执法稽查局2021年复函及司法判例,符合该条款时仅没收涉案食品,不得没收违法所得。
  2.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等条款,未明确免罚时是否没收违法所得,此时同样适用不予没收违法所得的原则。

四、操作建议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而言,在处理免于处罚的案件时,应优先检索特别法对免罚范围的规定。如果特别法无规定,则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免罚制度,且不得没收违法所得。如果特别法有明确规定,则需按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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