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人力资源信息个人信息是否可以不同单位重复提交”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行政审批中公民基本信息共享的相关政策。
首先,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公民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等,已经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进行了共享。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无谓证明和奇葩证明,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对于您提到的“人力资源信息个人信息”,如果这部分信息已经包含在上述共享的基本信息范围内,那么在不同单位进行行政审批或相关流程时,理论上是不需要重复提交的。因为各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网)或相关系统直接查询和获取这些信息。
然而,如果人力资源信息中包含了超出基本共享信息范围的内容,或者某些特定单位有额外的信息要求,那么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提交。但即便如此,随着政务服务的不断优化和信息共享的深入推进,重复提交信息的情况也在逐步减少。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动个人创业“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其中强调了优化经办流程、强化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的重要性。这进一步体现了减少重复提交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的趋势。
综上所述,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人力资源信息中的个人信息已经包含在共享的基本信息范围内,那么在不同单位是不需要重复提交的。但具体还需根据各单位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遇到需要重复提交的情况,建议您可以向相关部门咨询并了解具体原因,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