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中把握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认定,是一个需要细致分析和综合判断的过程。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理解“现实危险”的定义
“现实危险”在危险作业罪中,指的是现实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如果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它不同于一般的潜在风险,而是具有一触即发的高度可能性。
二、认定“现实危险”的考量因素
在认定“现实危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行业属性:不同行业的生产作业具有不同的危险程度。例如,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其生产作业中的危险更易被认定为“现实危险”。
行为对象:涉及的行为是否直接针对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或设备。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等行为,更易构成“现实危险”。
现场环境:生产作业现场的环境条件,如是否潮湿、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等,都会影响对“现实危险”的判断。
违规行为严重程度: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判断“现实危险”的重要依据。如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即构成“现实危险”。
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如果违规行为能够被及时纠正,且整改措施有效,那么“现实危险”的程度可能会降低。反之,如果违规行为持续存在,且没有有效的整改措施,那么“现实危险”的程度就会升高。
三、“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
紧迫性:危险是否具有紧迫性,即是否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这可以通过对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赋值判断,如设定当分值在7分以上时,才能达到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要求。
后果严重性:危险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即是否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这可以通过对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赋值判断,如设定当分值达到6分以上时,才能达到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要求。
四、案例分析
以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为例,该案中涉案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并被责令封闭所有地表矿洞的情况下,仍强行进入矿洞作业,导致人员受伤。虽然因开展及时有效救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但该行为已构成“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体现了“现实危险”的高度危险性和现实紧迫性。
五、量刑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在案件中把握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以及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并结合紧迫性和后果严重性进行判断。希望这些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