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的规范界定-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刑事辩护

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规范界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 定义与特征:

    • 定义:现实危险指的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小事故”(如“冒顶”“渗漏”等),虽然最终没有发生重大严重后果,但这种情况之所以没有恶化,有的是因为及时开展了有效救援,有的则完全是因为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这种“千钧一发”的危险状态,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 特征:
      • 紧迫性:现实危险是一种迫在眉睫的风险状态,随时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
      • 客观性:现实危险的存在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判断,而非主观臆断。它要求有具体的、可观察的危险迹象或事实作为支撑。
      • 可预测性:虽然现实危险具有紧迫性,但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我们仍然可以对其发生概率和后果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 判断标准:

    • 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程度:例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这些行为直接威胁到生产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 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如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加剧现实危险的程度。
    • 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如果行为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但仍然无法消除现实危险,那么仍然可以认定其具有现实危险。这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努力的考量。
    • 是否出现了“小事故”:这些小事故的出现往往预示着更大的安全风险,是判断现实危险的重要依据。例如,“冒顶”“渗漏”等事故的发生,可能意味着更大的安全事故即将发生。
  3. 具体情形: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下情形通常被认为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 关闭、破坏设备设施或篡改数据: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擅自从事高危作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4. 法律意义:

    • 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作为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它要求企业和个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对任何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危险行为都要保持高度警惕,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现实危险”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程度、行为时的客观环境、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及是否出现了“小事故”等。如果你对某个具体案件或行为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