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案件中具体把握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的认定-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刑事辩护

在案件中具体把握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认定,是一个需要细致分析和综合考量的过程。以下是我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理解“现实危险”的法律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现实危险”在法律上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指的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危险不是抽象的、假设的,而是具体的、紧迫的,且一旦发生将造成严重后果。

二、把握“现实危险”的认定要素

在认定“现实危险”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行业特性:

    • 涉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 这些行业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十分严重。
  2. 违规行为:

    •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生产作业活动。
    •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等。
  3. 现实紧迫性:

    • 危险状态已经存在,且具有立即发生的可能性。
    • 例如,矿洞内防护设施破损、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存在泄漏风险等。
  4. 后果严重性:

    • 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这种后果的严重性是认定“现实危险”的重要依据。

三、结合案例分析“现实危险”的认定

以江西省玉山县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为例:

  • 行业特性:涉案企业经营开采矿山作业,属于高危行业。
  • 违规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并被责令封闭所有地表矿洞的情况下,仍强行进入矿洞作业。
  • 现实紧迫性:矿洞因雨季被长期浸泡,现场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出现霉变情形,在维修水泵过程中发生隔断木板破损、矿渣掉落致人身体损伤。
  • 后果严重性:虽然因开展及时有效救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但已经发生人员受伤(轻伤一级),且存在进一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可能性。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宽、赵某龙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

四、量化评估“现实危险”

在河南省南召县李某危险作业案中,检察机关引入了专业机构进行“现实危险”的量化评估。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 量化指标:结合液化石油气的能量影响范围、经营场地安全程度、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等多项量化指标。
  • 综合评估: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现实危险”进行综合评估。
  • 决策依据:量化评估结果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有助于更准确地界定危险作业罪的入罪门槛。

五、实践建议

  1. 加强行刑衔接: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危险作业行为。
  2. 引入专业评估:在必要时引入专业机构进行“现实危险”的量化评估,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制定研判机制:建立专题研判机制,明确类案“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入罪的精准性。
  4. 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监管和整改。

综上所述,在案件中具体把握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业特性、违规行为、现实紧迫性和后果严重性等多个方面。同时,引入专业评估、制定研判机制等措施也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