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项目联合申报协议盖章和签字必须都有吗还是只盖章就行”的问题,这实际上取决于协议中双方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使合同成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只需要其中一种方式。
其次,具体到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其生效条件往往由协议双方自行约定。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并且没有进一步明确“签章”是指签名、盖章还是两者兼具,那么根据一般的法律解释和商业实践,“签章”通常可以理解为签名或盖章中的一种,但具体解释可能因地区和行业习惯而异。不过,为了确保协议的明确性和避免争议,最佳实践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再者,从实际案例来看,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严格依据协议中的约定来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需要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那么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合同未生效。例如,在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就因为协议中特别约定了“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而最终认定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协议未生效。
最后,针对项目联合申报的具体场景,如果申报通知或相关指南中明确要求了需要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那么就必须遵守这一要求。例如,在青川县东西部协作项目申报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了“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须附合作协议,并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
综上所述,项目联合申报协议是否需要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取决于协议中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申报通知的要求。为了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生效条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申报通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