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与挂靠单位能否成立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若仅存在货车挂靠关系,即车主将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运营,但车主自行安排运输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车辆驾驶员由车主自行雇佣和管理,这种情况下,驾驶员与挂靠公司通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挂靠公司对驾驶员一般没有实际的用工管理,驾驶员不受其规章制度约束,也不领取该公司发放的工资报酬。例如,在某案例中,丁某将自己购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签订了挂靠合同。李某受丁某雇佣成为司机,由丁某管理并发放工资。在此情况下,李某与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并未发生直接联系,实质上并不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因此二者之间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若挂靠公司对驾驶员进行了实际的用工管理,比如安排运输任务、制定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发放工资福利等,且驾驶员从事的运输业务是挂靠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此时可认定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判定。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例如,在王先生一案中,虽然运输公司主张涉案车辆为钱某购买后挂靠至公司名下,王先生系钱某个人招聘,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能仅凭挂靠协议否认大车司机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运输公司不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应严格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王先生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驾驶车辆所有人系运输公司,且王先生受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运输公司也向王先生支付了劳动报酬。
三、法律建议
货车司机与挂靠单位能否成立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管理和人身依附性。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