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
一、每日工作9小时是否构成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9小时,超出部分(即每日1小时)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例外情形:若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且已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则需根据具体制度判断是否构成加班。但实践中,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一个周期内总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如月166.64小时)的部分仍需支付加班费。
二、离职后如何追索两年内的加班费?
1. 证据收集是关键
需证明以下事实:
提示:若用人单位未留存考勤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可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
2. 追索途径
时效说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可申请仲裁。但若在职期间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如每月工资条未体现加班费),则从次月起计算1年时效。
三、实务建议
示例:若您每日工作9小时持续两年,且能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可主张每日1小时的加班费(按工资的150%计算,休息日加班按200%)。具体金额需结合工资基数及加班天数核算。
如有进一步证据或细节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