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资底册,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可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底册并补发工资差额。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加付赔偿金。
申请劳动仲裁
若投诉未果,劳动者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可包括: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底册、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通过诉讼程序维权
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中,若用人单位仍拒绝提供工资底册,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要求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据;拒不提交的,法院可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数额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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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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