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被利用的人(即国家工作人员)确实需要明知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以下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及实际案例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解析:
主体要件:特定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关系密切的人(如情妇/夫、长期交往的朋友),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上述关联人。
行为方式:
主观要件:明知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仍故意为之。这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键要素之一。行为人需以“索取”或“收受”财物为目的,且财物不限于现金,还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性利益。
客体要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破坏公权力的公正行使。
二、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交通局局长张某退休后,其子张小某接受开发商李某请托,通过父亲旧部王某为李某违规发放工程许可证,收受李某50万元。在此案例中,张小某作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明知李某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违规发放工程许可证),仍利用父亲的影响力受贿,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例二:某国企总经理赵某的情人刘某,以赵某名义向供应商索要回扣200万元。刘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明知供应商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仍直接利用赵某的职务便利索贿,同样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法律建议:
法律后果:
总结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被利用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明知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这是构成该罪的重要主观要件之一。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