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什么-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指的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获取非法利益或其他不应得的利益。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析:

一、不正当利益的具体含义

  1. 非法利益:这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例如,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工程项目、经营许可等,这些利益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属于非法利益。

  2. 其他不应得的利益:这通常指的是在合法范围内,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从而获取中标机会,这种利益虽然本身可能不违法,但获取手段不正当,因此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方式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

  1. 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这指的是特定关系人(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等)直接要求或暗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通常指的是特定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官员的情妇通过官员的影响力,请求其他部门领导为商人提供政策优惠。

三、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实际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市交通局局长张某退休后,其子张小某接受开发商李某请托,通过父亲旧部王某为李某违规发放工程许可证,收受李某50万元。在这个案例中,张小某作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父亲的影响力,通过王某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违规发放工程许可证),并收受了财物,因此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例二:某国企总经理赵某的情人刘某,以赵某名义向供应商索要回扣200万元。在这个案例中,刘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直接利用赵某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获取回扣),并收受了财物,因此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五、建议与注意事项

  1. 增强法律意识:特定关系人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知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违法的,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2. 谨慎处理人际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应谨慎处理人际关系,避免与请托人产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3.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或疑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作为田晏泽律师,我专注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领域,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