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 斡旋受贿 都要求 办事人不知情 且 不正当利益吗-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不要求办事人不知情,但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斡旋受贿(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通常涉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不绝对要求办事人不知情,但同样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下是对这两个罪名的详细分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等的正常管理活动。
    • 客观方面: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主体要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
    •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关于办事人知情与不正当利益:

    • 办事人知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不要求办事人(即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行为人可以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即使办事人知情,也可能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不正当利益: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不正当利益可能是非法的,或是虽形式上合法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

斡旋受贿(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1. 构成要件(参照受贿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并体现斡旋特点):

    • 客体要件:同样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受贿,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关于办事人知情与不正当利益:

    • 办事人知情:斡旋受贿并不绝对要求办事人不知情。行为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使办事人知情,也可能构成斡旋受贿,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便利条件,并索取或收受了财物。
    • 不正当利益: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同,斡旋受贿也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结与建议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在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是一致的,但在行为方式和主体要件上存在差异。
  • 无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是斡旋受贿,都不绝对要求办事人不知情。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某种关系或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财物。
  •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职务犯罪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法律后果,并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作为专业律师,我专注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领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