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方是否一定有影响力-姚超越律师|法行宝
2025-11-13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对方确实需要具备一定的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并非仅指直接的权力,而是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利用上述人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
  2. 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利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犯罪主体:特定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4.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正性,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影响力的具体表现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影响力是核心要素之一。这种影响力可以表现为:

  1. 权力影响力:即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官员的妻子要求丈夫为商人违规审批项目,这里官员的职权就是权力影响力的直接体现。
  2. 非权力影响力:即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所形成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能源于亲情、友情、爱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例如,官员的情妇请求另一部门领导为商人提供政策优惠,这里情妇与官员的密切关系就是非权力影响力的体现。

三、影响力的判断与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影响力的判断与认定是关键环节。这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双方实际交往情况:包括交往的频率、深度、目的等,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密切关系。
  2. 相互影响程度:即一方对另一方决策或行为的影响力大小,这可以通过具体行为或结果来推断。
  3. 离职时间节点与原职务层级:对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其离职时间长短、原职务层级、社会知名度等因素,以判断其是否仍具备影响力。

四、实际案例分析

以某市交通局局长张某退休后,其子张小某接受开发商李某请托,通过父亲旧部王某为李某违规发放工程许可证,收受李某50万元为例。在这个案例中,张小某作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父亲的影响力(即非权力影响力)受贿,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里的关键在于张小某确实利用了与张某的密切关系以及张某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五、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对方确实需要具备一定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既可以是直接的权力影响力,也可以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所形成的非权力影响力。在司法实践中,对影响力的判断与认定是关键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