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对向犯吗-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对向犯,但与受贿罪存在紧密的关联,且在实际案件中可能涉及对向行为的分析。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1. 对向犯的定义与特征:

    • 对向犯,也称为对合犯,是指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在对向犯中,双方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即一方的行为是另一方行为的对立面或补充,共同构成犯罪的完整形态。例如,行贿罪与受贿罪就构成了一组典型的对向犯。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性质: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该罪名的核心在于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而非直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贿。因此,它并不直接构成与行贿罪的对向犯。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 虽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直接构成对向犯,但它与受贿罪存在紧密的关联。在实际案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往往与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某种关系(如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等),并通过这种关系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利用其影响力受贿而予以配合或默许,那么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或相关犯罪。但这种情况下的对向性并非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身直接构成,而是由受贿罪及其共犯关系所体现。
  4. 实际案件中的对向行为分析:

    • 在处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时,如果涉及对向行为(如行贿行为),需要分别分析各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行贿人可能构成行贿罪,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人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如果行贿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存在关联或相互影响,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这种关联性对量刑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身就构成了对向犯。

总结与建议: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对向犯,但它与受贿罪存在紧密的关联,并在实际案件中可能涉及对向行为的分析。
  •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分别分析各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