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代为保管贿赂情形下 受贿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之认定处理-徐明良律师|法行宝
2025-10-12 刑事辩护

在行贿人代为保管贿赂的情形下,受贿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核心在于受贿人是否对贿赂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实际控制权为认定核心

  1. 实际控制权存在,认定为既遂:

    • 若受贿人对行贿人代为保管的贿赂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如可以随时支配、使用该财物,或者行贿人按照受贿人的指示处置财物,且没有无法交付的风险,则通常认定为受贿既遂。例如,受贿人指示行贿人将贿赂款用于投资理财,且可以随时取回本金和收益,此时受贿人对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构成既遂。
  2. 实际控制权不存在或不确定,认定为未遂:

    • 若贿赂财物未脱离行贿人的控制,或者受贿人对财物的控制存在不确定性,如行贿人可能因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无法实际支付贿赂,或者受贿人尚未实际使用、支配贿赂财物,且存在无法交付的风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未遂。例如,受贿人虽然与行贿人达成受贿合意,但贿赂款仍由行贿人保管,且受贿人尚未实际使用该款项,此时若行贿人因意外情况无法支付,则受贿行为未完成,构成未遂。

二、不同类型贿赂的认定差异

  1. 动产贿赂:

    • 对于以货币等动产为贿赂的,通常以是否交付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若双方已达成受贿合意,且部分款项已交付受贿人使用,则已交付部分构成既遂;未交付部分则可能构成未遂。例如,受贿人与行贿人约定受贿2000万元,已支付360万元用于购车、购房等,则360万元构成既遂,剩余1640万元构成未遂。
  2. 不动产贿赂:

    • 对于以不动产为贿赂的,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且受贿人对不动产实际控制,即可认定犯罪既遂。实际控制不限于“完全所有”,只要受贿人能够综合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如实际使用、进行装修或用于出租等,均属于“实际控制”。例如,行贿人将房屋送给受贿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贿人已实际使用该房屋,则构成既遂。

三、法律后果与量刑建议

  1. 既遂部分:

    • 依受贿罪法定刑处罚。若受贿数额较大或具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 未遂部分:

    •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需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如受贿数额、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例如,受贿人既有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既遂部分数额巨大,未遂部分数额特别巨大但未实际控制财物,则既遂部分依法严惩,未遂部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实务建议

  • 对于受贿人而言:应明确认识到,无论贿赂财物是否由行贿人代为保管,只要对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即可能构成受贿既遂。因此,应坚决抵制受贿行为,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 对于行贿人而言:应认识到代为保管贿赂财物并不能免除其行贿责任。若行贿行为被发现,仍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因此,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行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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