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12-31 刑事辩护

受贿罪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得并控制了贿赂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以及这一状态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成。 以下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认定标准与理论争议

  1. 承诺说:

    • 观点: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承诺,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 分析:此观点强调权钱交易的达成,即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视为交易完成。然而,这种观点可能过于宽泛,因为承诺并不等同于实际收受财物或实际谋取利益。
  2. 谋利说:

    • 观点: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实际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才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 分析:此观点注重实际谋取利益的结果,但可能忽视了收受财物这一受贿罪的核心要素。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实际谋取利益,但收受了财物,也可能对职务廉洁性造成侵害。
  3. 收受说(主流观点):

    • 观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当财物被实际收受时,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 分析:此观点兼顾了收受财物和谋取利益两个要素,以实际收受财物为既遂标准,更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被广泛采用。

二、不同情形下的认定

  1. 事后受财型受贿:

    • 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先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再收受他人财物。
    • 认定:当财物被实际收受时,构成受贿罪既遂。若只是口头答应收下财物,但实际上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等实际收受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
  2. 约定收受型受贿:

    • 情形: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事先约定,在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对方的财物。
    • 认定:若双方达成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实际支付财物,也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如已实际控制财物或具备收受的现实可能性等)。但如果完全没有收受财物的任何实际行动或现实可能性,则可能构成未遂。
  3. 斡旋受贿型:

    • 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认定:当财物被实际收受时,构成斡旋受贿型的受贿罪既遂。若虽然答应了请托人的要求,但尚未收到财物就被发现,则可能构成未遂。

三、影响认定的特殊因素

  1. 财物的性质与交付方式:

    • 财物性质:实物财物一般以实际交付为标准;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免费旅游、会员服务等,认定相对复杂,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交付方式:转账等方式给付财物时,若转账成功且受贿人能够实际控制该款项,构成既遂;若转账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款项退回,受贿人未实际收到,则可能构成未遂。
  2. 受贿人的主观故意与行为表现:

    • 主观故意:受贿人必须有收受财物的故意。若主观上没有接受财物的意图,则不能认定为受贿罪既遂。
    • 行为表现:受贿人是否有积极的收受行为也很重要。若明确表示拒绝收受财物但后来又偷偷收下,以实际收下时为既遂时间;若一直表现出拒绝的态度且没有收受的行动,则可能构成未遂。

四、法律后果与量刑建议

  • 既遂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既遂的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而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甚至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 未遂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贿罪未遂的处罚也会考虑受贿数额、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是否积极退赃等因素。
  • 量刑建议:在处理受贿罪案件时,应准确判断受贿行为的具体阶段和形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充分考虑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受贿罪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