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刑事辩护

关于受贿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且重要的问题。以下是我从多个角度为你进行的详细分析:

  1. 认定标准概述:

    •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通常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标准。这一标准结合了个案的具体情况,旨在准确判断受贿行为的完成程度。
  2. 以动产为贿赂的情形:

    • 对于以货币等动产为贿赂的,通常以是否交付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例如,若双方已达成受贿合意,且部分或全部财物已交付,则已交付部分构成受贿既遂,未交付部分构成受贿未遂。
    • 若双方对于交付的时间、方式等尚未具体商议,或国家工作人员交代先不转移交付,委托行贿人代为保管,此时受贿行为的既遂与否需结合后续情况判断。若受贿人最终能够实际控制约定的财物,则构成既遂;若因各种原因导致受贿人无法实际控制财物,则可能构成未遂。
  3. 以不动产为贿赂的情形:

    • 对于以不动产为贿赂的,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且受贿人对不动产实际控制,即可认定犯罪既遂。实际控制不限于“完全所有”,既可以综合完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也可以分开行使其中部分权利。
    • 实践中也存在不动产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形。如行贿人将正在按揭贷款中的房屋送给国家工作人员,案发后行贿人尚未还清贷款本金,那么由行贿人已经实际支付的首付及已归还贷款本金部分应为受贿既遂,案发之时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为受贿未遂。
  4. 特殊情形下的认定:

    • 事后受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先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再收受他人财物。当受贿人实际接受了财物时,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若只是口头答应收下财物,但实际上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等实际收受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未遂。
    • 约定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事先约定,在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对方的财物。若双方达成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受贿人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实际支付财物,也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如已实际控制财物或具备收受的现实可能性等);若完全没有收受财物的任何实际行动或现实可能性,则可能构成未遂。
    • 斡旋受贿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当受贿人实际收受了财物时,构成斡旋受贿型的受贿罪既遂;若尚未收到财物就被发现,则可能构成未遂。
  5. 影响认定的特殊因素:

    • 财物的性质与交付方式:实物财物一般以实际交付为标准;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免费旅游、会员服务等,认定相对复杂,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 受贿人的主观故意与行为表现:受贿人必须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并表现出积极的收受行为。若受贿人主观上没有接受财物的意图,或一直表现出拒绝的态度,则可能构成未遂。

综上所述,受贿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需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财物的性质、交付方式、受贿人的主观故意与行为表现等因素。若你有任何关于受贿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