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贿案件 既有既遂又有未遂 如何认定-陈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刑事辩护

在刑事受贿案件中,当案件同时涉及既遂和未遂部分时,对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是案件处理的关键。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认定标准

  1. 实际控制原则:

    • 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作为贿赂,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都是区分受贿既遂与未遂的核心标准。若受贿人已经实际取得了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并能自由处置,则构成受贿既遂;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案发、行贿人反悔等)未能实际控制财物,则构成受贿未遂。
  2.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 动产:通常以是否交付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例如,行贿人已将现金、珠宝等动产交付给受贿人,受贿人已实际接收并控制,则构成既遂。若动产尚未交付,或虽交付但受贿人尚未实际控制(如委托行贿人代为保管),则可能构成未遂。
    • 不动产: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且受贿人对不动产实际控制,即可认定犯罪既遂。实际控制不限于“完全所有”,只要受贿人能够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之一,即可视为实际控制。例如,受贿人虽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已实际使用、装修或出租该不动产,则构成既遂。

二、具体情形分析

  1.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

    • 在同一受贿案件中,可能存在部分财物已实际控制(既遂),部分财物尚未实际控制(未遂)的情况。例如,行贿人承诺给予受贿人2000万元,但截至案发仅支付了360万元。此时,已支付的360万元构成受贿既遂,未支付的1640万元构成受贿未遂。
  2. 新型腐败行为的认定:

    • 对于期权腐败、委托代持型腐败等新型腐败行为,认定既遂与未遂时需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受贿人委托行贿人代为保管贿赂财物,若行贿人因经营不善或破产无法实际支付,导致受贿人未能实际控制财物,则可能构成未遂。

三、法律后果与量刑建议

  1. 法律后果:

    • 受贿既遂与未遂的法律后果不同。既遂部分需按照实际受贿数额定罪量刑;未遂部分则可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从轻或减轻处罚。
  2. 量刑建议:

    •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受贿数额、既遂与未遂的比例、受贿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对于既遂部分,按照法定刑进行处罚;对于未遂部分,若情节轻微,可能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四、实务建议

  1. 收集证据:

    • 在办理受贿案件时,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行受贿双方的合意、财物交付情况、受贿人对财物的控制情况等。这些证据对于认定既遂与未遂至关重要。
  2. 个案分析:

    • 每个受贿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在认定既遂与未遂时需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3. 法律适用:

    • 在适用法律时,应严格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对于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量刑原则等,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刑事受贿案件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形时,应依据实际控制原则进行认定,并结合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具体情形分析以及法律后果与量刑建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