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成立条件与既遂-徐建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与既遂标准,是刑事辩护中职务犯罪领域的重要问题。以下从成立条件和既遂标准两个角度,为您详细阐述:

一、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受贿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核心要件:

  1. 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受贿行为,而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 客体要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必然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构成受贿罪。

举例说明:假设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其负责审批项目的职务便利,向项目申请人乙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乙给予的财物,并承诺为乙审批项目提供便利。在此情况下,甲的行为即满足了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二、受贿罪的既遂标准

受贿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完成了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已经实际取得了财物,并且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来说,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索取型受贿的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实际取得了财物,即构成受贿罪既遂。这是因为索取型受贿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且已经实际取得了财物,社会危害性已经发生。

  2. 收受型受贿的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收受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均视为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构成受贿罪既遂。这是因为收受型受贿中,行为人虽然被动接受财物,但已经与行贿人形成了权钱交易的合意,且已经实际取得了财物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社会危害性同样已经发生。

举例说明: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甲已经实际取得了乙给予的财物,并且已经为乙审批了项目(或承诺为乙审批项目提供便利),则甲的行为即构成了受贿罪的既遂。

三、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处罚。具体来说:

  •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受贿行为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受贿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建设等特殊领域,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更重的处罚。

总结来说,受贿罪的成立需满足主体、客观、主观和客体四个要件,而既遂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并为他谋取了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受贿数额、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受贿罪的相关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