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物由行贿人保管或者代持的情况,应认定为受贿未遂。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收受贿赂的既遂与未遂标准
-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在受贿罪中,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关键在于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及相关法律理论,以是否已经得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较为妥当。
- 财物由行贿人保管或代持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虽然行贿人可能已将财物交由受贿人控制或以其名义代持,但受贿人并未实际占有或控制该财物。因此,这不符合受贿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即受贿人实际收受了贿赂。
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受贿罪构成要件:受贿罪要求受贿人实际收受贿赂,而财物由行贿人保管或代持并不满足这一要求。
三. 实际案例理解
- 示例:若某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约定,由行贿人将一笔款项代为保管,并声称这是为受贿人“留存”的财物。但实际上,受贿人并未直接控制或使用该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贿人以受贿人的名义保管或代持该财物,也应认定为受贿未遂,因为受贿人并未实际收受贿赂。
综上所述,在财物由行贿人保管或者代持的情况下,由于受贿人并未实际收受贿赂,因此应认定为受贿未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