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侵权排除妨害案中,县级法院是否会采纳原告提供的宅基证面积不对的证据,需分情况讨论:
若宅基证面积虽存在误差,但该误差并不影响对“是否存在妨害行为”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例如,妨害行为本身(如非法占用、堆放杂物等)清晰明确,且与宅基证面积无直接关联,那么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更侧重于妨害行为的存在与否及其对原告权益的影响,而非单纯纠结于宅基证面积的准确性。在此情况下,宅基证面积的错误可能不会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障碍,法院仍有可能采纳该证据,但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若宅基证面积的错误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核心事实,如妨害行为是否超出宅基证范围、是否构成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等,那么法院在审理时,会对宅基证面积的准确性给予更高关注。在此情况下,如果原告提供的宅基证面积存在明显错误,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那么法院可能会对该证据的采纳持谨慎态度,甚至可能不予采纳。因为,证据的准确性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如果基础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那么基于该证据得出的结论也可能受到质疑。
法律建议:
可能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