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物业费按原收取的报告怎么写-秦菁莹律师|法行宝
2025-10-07 房产纠纷

关于合同到期后物业费按原标准收取的报告,可按以下框架撰写,核心结论前置如下:

  1. 明确法律依据与合同条款
    报告需首先引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人继续提供服务的,有权请求支付相应费用),并说明原合同中关于“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继续服务期间费用标准”的约定(如有)。若合同无明确条款,需结合行业惯例或双方协商记录,论证按原标准收取的合理性。

  2. 陈述事实与服务延续性
    详细说明合同到期时间、物业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段(如“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服务内容(安保、保洁、设备维护等)是否与原合同一致。若服务内容有调整,需区分费用标准是否应同步变更(如减少服务则降低费用,反之维持原标准)。

  3. 业主或使用人反馈与协商过程
    附上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的沟通记录(如会议纪要、邮件往来),证明双方对按原标准收费达成一致或未提出异议。若存在争议,需说明争议焦点(如“部分业主认为应降低费用”)及物业方的回应(如“服务成本未下降,维持原标准合理”)。

  4. 费用计算与支付要求
    列明按原标准计算的具体金额(如“每月每平方米X元,总计X元”)、支付期限(如“收到报告后15日内支付”)及逾期责任(如“按日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若涉及公共收益抵扣,需单独说明抵扣金额及剩余应缴费用。

  5. 风险提示与解决方案
    提示若业主拒付费用,物业可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并附上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如“某法院(202X)民初XX号判决支持按原合同标准收取到期后费用”)。同时提出协商方案(如“分三期支付”或“以公共收益抵扣部分费用”),降低纠纷升级风险。

示例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鉴于原物业服务合同于X年X月X日到期,但双方未签订新合同且物业继续提供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及行业惯例,我方主张按原标准(X元/月·平方米)收取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物业费,共计X元。请业主委员会于收到本报告后15日内确认并支付,逾期将依法追偿。”

注意事项:

  • 报告需加盖物业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 附上原合同复印件、服务记录(如巡逻签到表、设备维护单)等证据材料;
  • 若涉及业主大会决议,需附上决议文件及投票记录。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材料,我将结合法律与实务给出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