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每月只给上7点25小时(这里我理解为每日工作7小时25分钟,但为便于分析,我们按每日接近但不超过8小时工作制来考量,实际应明确具体每日工作时长,不过核心问题在于月总工时与月休安排)且月休2天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每日工作时间: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若您每日工作7小时25分钟,并未超过每日8小时的限制,但需注意这是单日情况,还需结合月总工时来判断。
每周休息时间: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您提到的月休2天,若按一个月4周计算,则每周休息时间不足一日(仅0.5天/周),这明显违反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
加班限制:第四十一条提到,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若您的月总工时(包括正常工时和可能的加班工时)超过了法定标准,则也是不合法的。
其次,参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与《劳动法》的规定相呼应,进一步强调了标准工时制度。
再者,从“小小周”制度(即一周无休,一周单休,月休两天)的违法性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也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同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而您所描述的月休2天,并未达到法定休息标准。
综上所述,每月只给上接近但按常规理解未超8小时的日工作时长(具体需明确每日确切时长)且月休2天的安排,在月休方面是不合法的,因为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建议您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