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依据,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时,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的。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它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选择不提前三十日通知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且这个工资标准就是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实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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