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韩丹律师|法行宝
2025-10-06 经济纠纷

抵押权人能否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抵押权指向标的物不包含建设工程时

若抵押权仅指向土地使用权,而不包含该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则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抵押权人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案中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则其对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时,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则该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损害其民事权益,即抵押权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抵押权人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 案例参考: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银行芜湖分行、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中,法院即持此观点,裁定驳回了抵押权人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二、抵押权指向标的物包含建设工程时

若抵押权指向的标的物包含建设工程,且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则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可以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属于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 案例参考:在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中,法院即认为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并最终撤销了原案生效判决的部分内容。

三、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1. 审查抵押权范围:抵押权人在考虑是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首先审查其抵押权范围是否包含建设工程。若不包含,则一般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2. 评估利害关系:即使抵押权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抵押权人也需评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其抵押权实现的影响程度,以确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 准备初步证据: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抵押权人应准备初步证据材料,以证明原案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

  4. 寻求专业帮助: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审查,抵押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抵押权人能否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根据其抵押权范围、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以及是否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