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与施工人约定工程款利息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是否有效-章商秋子律师|法行宝
2025-10-01 经济纠纷

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与施工人约定工程款利息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一约定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定,但通常工程款(包括合理利息)的优先受偿权会优于抵押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工程价款”通常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合理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也应涵盖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合理利息损失。这是因为利息是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之一,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序

  1. 通常情况下的优先顺序:

    •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通常优于抵押权。这是因为施工方的投入是建筑物得以存在和增值的基础,法律为保护施工方利益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赋予其优先受偿地位。
  2. 约定情况下的优先顺序:

    • 如果抵押人、抵押权人与施工人三方明确约定工程款利息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该约定通常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不能改变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性质,即它仍然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只是三方通过合同对其行使方式和顺序进行了特别安排。

三、可能影响约定效力的因素

  1. 约定的合法性:

    • 约定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约定排除法律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或者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2. 约定的明确性:

    • 约定必须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三方应明确约定工程款利息的范围、计算方式以及优先受偿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3. 约定的行使期限:

    • 即使三方有约定,承包人仍需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其优先受偿权可能丧失。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抵押权人:

    • 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应充分调查工程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风险等。
    • 可以与抵押人、承包人协商,通过合理安排资金支付顺序、提供其他担保等方式,平衡各方权益。
  2. 对于承包人:

    • 应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超过法定或约定的期限。
    • 在与抵押人、抵押权人协商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利息的范围和优先受偿的具体条件。
  3. 对于抵押人:

    • 应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避免引发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 在与抵押权人、承包人协商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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