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分配上,相对人需就无权代理存在代理权外观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而被代理人则需就相对人不符合“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 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 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在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 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即存在代理权的外观)承担举证责任;
- 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 相对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存在足以使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印章、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文件;被代理人曾经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对人表示委托行为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等。
被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 被代理人需要证明相对人在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存在过失。这通常涉及证明相对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或者存在其他导致其不应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旦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那么代理行为将被视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旨在平衡交易双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交易安全。
四、实务建议
对于相对人而言:
- 在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核实行为人的代理权限。
- 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介绍信、印章、合同文本等,以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对于被代理人而言:
- 加强对企业印章、空白文书等的管理,防止被滥用。
- 规范员工解聘制度,员工离职后及时办好交接流程,建立解除授权的通告机制。
- 在发生争议时,积极收集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存在过失。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因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问题产生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