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非按实领工资计算,而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是在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之前的工资总额,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应发工资,而非扣除这些费用后的实发工资。
具体计算方式
一般情况: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即指上述的应得工资。
高收入者限制: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低收入者保底: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举例说明
假设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得工资)为8000元,其在该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其应获得的经济补偿为8000元/月 × 5月 = 40000元。
如果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假设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三倍即为15000元,而该劳动者的月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其经济补偿将按照15000元/月的标准来计算,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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