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逃避给员工交社保而重新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具体分析如下:
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重新签订合同)规避或免除。若用人单位以重新签订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要求补缴,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重新签订合同可能涉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若用人单位与员工重新签订合同的目的仅为逃避社保缴纳义务,而非基于合法用工需求(如调整岗位、薪资等),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此时,合同中关于不缴纳社保的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补缴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改正等)。
员工权益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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