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无故旷工三十天怎么处理”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后的处理规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不同,其处理依据也会有所差异。
对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参公人员),如果连续旷工,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但这一规定是针对公务员的,参公人员虽参照公务员管理,但具体执行时还需结合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不过,在旷工天数达到或超过公务员法规定的辞退标准时,参公人员很可能面临类似的辞退处理。
对于没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非参公人员),其旷工后的处理依据主要是2002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该意见明确指出,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这意味着,对于非参公人员来说,旷工三十天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定的10个工作日,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您提到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按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所做的划分。这种划分标准无法直接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因此,在处理旷工问题时,我们需要先分清该工作人员是参公人员还是非参公人员,再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其旷工行为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无故旷工三十天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无论是参公人员还是非参公人员,都可能面临聘用合同的解除或其他相应的纪律处分。因此,我建议您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应尽快与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处理规定和程序,并积极配合单位的处理工作。同时,也提醒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出现旷工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