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应退还入职体检费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及处理建议如下:
若用人单位承诺报销体检费但未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若双方约定体检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招聘公告、录用通知中明确),但劳动者仅工作1天后离职,用人单位仍应全额退还体检费。
处理建议:劳动者可保留体检费支付凭证、录用通知等证据,通过协商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退还。
若体检费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且无约定
若招聘过程中未明确体检费承担方,或明确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如体检系入职前置条件),则劳动者无权要求退还。但需注意:
若用人单位以“未完成试用期”为由扣费
即使劳动者仅工作1天,只要体检费未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无权扣留。试用期离职不影响劳动者主张权利。
处理建议: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12333),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返还。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体检费金额、是否有书面约定等),可补充说明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