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当年可休年假天数需根据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年假折算公式:
- 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采用去尾法保留整数。
- 例如,若职工在当年3月1日离职,且其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为10天,则其当年可休年假天数为(60÷365)×10 ≈ 1.64天,按规定折算后为1天。
特殊情况说明:
- 若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若职工存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如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请事假累计超过一定天数等,则可能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法律依据: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离职当年可休年假天数需根据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