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两个其中一个孙女要与爷爷立户,不需要得到大伯的同意。具体分析如下:
一. 立户的原则与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这表明,立户的主要依据是居住情况和家庭关系,而非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二. 孙女与爷爷立户的情况
- 在本案例中,孙女要与爷爷立户,这主要基于他们之间的直系血亲关系和共同居住的情况。只要他们实际共同居住,并且爷爷同意作为户主,就可以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立户。
三. 大伯的同意并非必要条件
- 大伯作为爷爷的子女之一,虽然与爷爷有直接的亲属关系,但并非孙女与爷爷立户的必要条件或决定因素。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立户并不需要得到其他家庭成员(如大伯)的同意。
综上所述,孙女与爷爷立户不需要得到大伯的同意。只要他们满足立户的条件,即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户口登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