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物质的追诉标准-何虎律师|法行宝
2025-09-25 侵权纠纷

关于销售有毒有害物质的追诉标准,这主要涉及到我国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追诉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基本追诉标准

根据2017年4月27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以下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

  1.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包括任何在食品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故意添加非食品原料且该原料具有毒性或有害性的行为。

  2. 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这指的是销售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

二、具体追诉情形

除了上述基本追诉标准外,还有以下具体情形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1.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涵盖了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只要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都应追诉。

  2.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这针对的是食用农产品的全链条,任何环节使用禁用物质都构成犯罪。

  3. 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这特别指出了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行为,也是追诉的重点。

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物质应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认定

根据2013年5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

  • 生产、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如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其他严重情节”,50万元以上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
  • 属于婴幼儿食品等特殊食品。
  • 1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含量高。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依照更严厉的法律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销售有毒有害物质的追诉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基本追诉标准、具体追诉情形、“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以及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认定等。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