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兼职老师与学校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分情况讨论:
若兼职老师与学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兼职老师与学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学校开始用工,那么双方之间就构成了劳动关系。
若兼职老师未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满足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如果兼职老师虽然未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满足上述条件,如接受学校的劳动管理、从事学校安排的有报酬的教学工作,且教学工作是学校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双方之间也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若兼职老师仅是偶尔或临时性授课,且不满足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 如果兼职老师只是偶尔或临时性地在学校授课,不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不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有报酬的工作,且其授课行为不是学校业务的常规组成部分,那么双方之间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更倾向于是一种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法律建议:
- 对于学校而言,如果希望与兼职老师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对于兼职老师而言,如果希望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等,也应当要求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如果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发生了劳动争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可能后果:
- 如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校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
- 如果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学校错误地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如要求兼职老师遵守学校的日常规章制度、进行考勤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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