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签订兼职协议后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因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单纯以毕业与否为分界线,而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在校生仅仅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且不以就业为目的,那么这种兼职活动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规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主要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实际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
案例分析:
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应届在校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为例。该案中,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徐某入职某物业服务公司任职咖啡师,双方签订兼职协议,但工作期间徐某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考勤打卡、病假报批,公司亦每月定期向其发放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形成人身隶属和经济隶属关系,因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法律建议
总结:在校大学生签订兼职协议后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并非单纯因为毕业与否,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实际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建议在校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兼职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规范用工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