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签兼职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来说,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应聘相应岗位,用人单位也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进行招录、用工和劳动管理,且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双方之间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是因为,虽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但并未将在校学生完全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该规定主要指向“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等情形,不适用于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的情形。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徐某入职某物业服务公司任职咖啡师,双方签订兼职协议,并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等。工作期间,徐某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考勤打卡、病假报批,公司亦每月定期向其发放工资。后徐某因工受伤请假,随后收到公司打算解除兼职协议的消息。徐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系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也支持了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费用。
因此,在校大学生签兼职协议时,如果双方实际上形成了人身隶属和经济隶属关系,且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录在校大学生时,应明确用工性质、管理方式、劳动报酬等,并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或劳动合同,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大学生在兼职时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