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调解员看似“偏向外面”调解,其实这背后有多重原因,并不意味着调解员不公正或偏向某一方。以下从几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调解是法律明确要求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和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着重调解”,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因此,调解员积极推动调解,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为了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和谐稳定目标。
2. 调解率作为考核指标
在实际操作中,调解率往往被作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重要考核指标。这并不是说调解员为了完成指标而强行调解,而是希望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当然,这种考核指标需要科学、实际,不能逼得调解员违规霸蛮地去强行“调解”。
3. 调解员“懒”于审理的主动动力
这里说的“懒”并不是真正的懒惰,而是相对于繁琐的庭审和裁决书撰写工作而言,调解更为简便高效。对于调解员来说,庭审需要抓着关键点搞清楚,而裁决书则需要根据庭审笔录和双方证据,条理清晰地阐明法律事实、无懈可击地阐述裁决依据,这确实是一项烧脑的工作。特别是结算金额时,需要根据时间跨度去各部门查找适用的不同文件规定标准,再分段计算,最后把这个计算过程明明白白地全部写进裁决书里。相比之下,调解书有模板可循,核心就一句:“被申请人愿意支付给申请人XXXX元”完事。因此,从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调解员当然会更倾向于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4. 调解的主动权始终在当事人手里
需要强调的是,哪怕调解员再怎么努力调解,接不接受调解结果的主动权始终是捏在当事人手里的。劳动人事争议从受理到结案总共45天的审限(最长可延至60日,出现中止的情况除外)始终在那里,只要任何一方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审限一到调解员再不情愿也得老老实实写裁决书去,或者干脆开个终止审理决定书让你们去法院接着处理。因此,所谓的“强迫”调解是不存在的。
5. 调解对双方当事人的利与弊
建议:
希望以上分析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劳动仲裁中调解员积极调解的原因和背后的法律逻辑。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