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在单位旧伤复发,一般能视同为工伤。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退役军人在单位旧伤复发可以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实际案例
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多个案例支持了这一观点。例如,有退伍军人在车间工作时,因旧伤复发导致受伤,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尽管其所在单位不服并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认为该退伍军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
注意事项
特殊情况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争议点。例如,如果退役军人在退役后已经获得了相应的伤残补助或医疗待遇,那么在单位旧伤复发时,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相关政策来判断。但一般来说,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退役军人就应该能够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建议:如果您是退役军人,且在单位旧伤复发,建议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