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超过保质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怎么写-康怡律师|法行宝
2025-09-18 侵权纠纷

撰写一份关于食品超过保质期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格式和逻辑,确保内容清晰、合法且具有说服力。以下是一个基于您提供信息的示例模板,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具体文号,如“XX市监不罚〔2025〕XX号”]

当事人信息:

  • 名称:[商店/公司全称]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如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
  • 住所(住址):[详细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具体号码]

检查与发现: [日期],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名称]进行检查时,发现[具体食品名称及规格,如“宁小岩肉枣肠(净含量300克)”]1根,其生产日期为[具体日期,如“2025年1月11日”],保质期[具体天数,如“150天”]。经核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违法事实与证据: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具体数量,如“3张”]、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产品已超过保质期,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并确认当事人已履行食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制度且立即改正了违法事实。

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同时履行了食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制度,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于[具体金额,如“500元”]。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免罚条件。

决定: 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具体复议机关,如“XX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具体法院,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与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得再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二、从源头抓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合格商品进店销售。

三、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签发机关与日期: [具体签发机关,如“XX市XX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签发日期]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的文号、日期、当事人信息、证据细节等,以确保决定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