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职工领取单位违规发放的福利是否构成违纪,需结合单位规章制度、福利发放性质及职工主观状态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情形:
1. 若单位规章制度明确禁止违规福利领取,且职工明知违规仍领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部分条款仍具参考价值),用人单位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员工接受违规福利(如超标福利、变相贿赂等)。若职工明知福利发放违反财务制度、税法规定或行业规范(如金融行业禁止性补贴),仍主动领取或未拒绝,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点:需证明职工“明知违规”(如书面通知、培训记录、同事证言等)及福利“违规性”(如审计报告、税务处罚决定等)。
2. 若单位未明确禁止,或职工不知情
若单位未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未向职工明确告知福利违规性质(如以“内部补贴”名义发放),职工领取行为一般不构成违纪。此时,责任主要在于单位管理失当,职工无主观过错。
例外:若福利涉及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如单位领导套取公款发放福利),职工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参与分配,可能涉嫌共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3. 福利性质影响定性
建议
法律依据:
如有具体案例或单位规章制度文本,可进一步分析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