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试用期不符合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后,又入职的工作年限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重新入职原单位且无特别约定
若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次被同一单位录用,且双方未就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作出特别约定(如书面协议),则新入职后的工作年限通常从重新入职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才可能连续计算,但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一般视为双方自愿终止,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法定情形。
重新入职原单位且有特别约定
若双方在重新入职时明确约定(如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载明)“原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则新入职后的工作年限可按约定连续计算。但需注意,此类约定需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达成)。
入职新单位
若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其他独立用人单位,则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完全从入职之日起计算,与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无关联。
关键提示:
如有具体案例或合同条款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