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是否可以兼任仲裁员并领取报酬的-沈泽宇律师|法行宝
2025-09-07 劳动纠纷

公职人员可以兼任仲裁员并领取报酬,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且不存在以其他被法律禁止的职业为基础担任仲裁员的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法律未明确禁止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承认或禁止公务员担任仲裁员,也就是说,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规定公职人员不能兼任仲裁员。从这一角度看,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在法律上不存在直接的禁止性障碍。

中纪委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观点

中纪委法规室(中纪法函)[2007]18号函意见认为,公务员兼任仲裁员不属于从事第二职业,其办理仲裁案件,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属合法劳务所得,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3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答复函中(国法协函[2008]5号),也肯定了公务员可以兼职仲裁员并领取报酬。这表明从行政管理和政策指导的角度,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并获取合理报酬是被认可的。

司法实践认定

司法实践中常常认定公务员兼任仲裁员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例如在(2016)鄂01民特87号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在职公务员担任仲裁员的情形并无禁止性的规定;在(2016)鲁执复159号案中,山东省高院认为公务员兼任仲裁员不属于公务员法禁止规定意义上的在外兼职。这些案例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是被允许的。

特殊情况

然而,若公务员以担任其他禁止公务员担任的职业为基础进而担任仲裁员,法院可因其前行为的非法性进而认定该公务员担任仲裁员违法,撤销其担任仲裁员做出的裁决。例如在(2016)陕08民特9号案中,贺玉福化名贺睿在榆林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并领取报酬,因其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最终仲裁庭的组成被认定违法,仲裁裁决被撤销。这就提醒公职人员,在兼任仲裁员时,必须确保自身不存在其他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兼职行为。

法律建议:

  • 公职人员在考虑兼任仲裁员时,应先了解自身所在单位对于兼职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确保不违反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
  • 严格按照规定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兼职情况,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因税务问题引发法律风险。
  • 确保自身不存在其他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兼职行为,以免因前行为的非法性导致担任仲裁员的行为也被认定违法。

如果您在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