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和病人不签合同的证明怎么写-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合同纠纷

医院和病人不签合同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专门写“不签合同的证明”,但若因特殊需求(如纠纷、诉讼等)需要书面说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若需证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

可直接由医院或患者出具《情况说明》,内容需包含:

  • 双方主体信息:医院名称、患者姓名及身份证号;
  • 未签合同的事实:明确说明“双方未就XX诊疗服务签订书面合同”;
  • 原因说明(可选):如“因急诊抢救未及时签订”或“双方口头约定诊疗内容”等;
  • 落款与日期:加盖医院公章(医院出具时)或患者签字按手印(患者出具时)。

示例模板:

情况说明
兹证明患者张三(身份证号:XXX)于2023年X月X日至XX医院就诊,双方未就本次诊疗服务签订书面合同。原因系患者病情紧急,需立即实施手术,故未完成书面合同签署。
特此说明。
XX医院(盖章)
2023年X月X日

2. 若需证明“未签合同不影响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合同并非唯一形式,口头约定或实际履行行为亦可成立合同关系。若需强调双方已实际履行(如患者接受诊疗并付费),可在说明中补充: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患者已接受诊疗服务并支付费用,医院已提供相应治疗,双方权利义务已实际履行。”

3. 注意事项

  • 法律效力:此类说明仅用于证明事实,不直接产生合同效力。若发生纠纷,仍需结合诊疗记录、缴费凭证等证据综合认定;
  • 医疗纠纷风险:未签书面合同可能增加举证难度,建议医院完善诊疗流程,优先签订书面协议(如《知情同意书》);
  • 患者权益:患者可要求医院补签协议或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固定口头约定内容。

如有具体纠纷或需进一步法律分析,可直接向我提问,我将结合医疗纠纷相关法规提供详细建议。